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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示政策】申請補填身分登記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13-08-30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已登記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向戶政機關申辦戶政業務,依戶籍登記之本名,就書面文件僅簽其中文姓名、已登記之羅馬拼音或2者均簽,以足資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者即可。」(113.03.27)113-03-27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113-01-23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愛沙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3.01.17)113-01-17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亞美尼亞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年滿16歲者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113.01.12)113-01-12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結婚雙方當事人均屬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籍人士,不受理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12.12.18)112-12-18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同性婚因關係共同收養之子女,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所定要件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112.12.01)112-12-01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兩願離婚登記,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撤回上訴離婚判決確定並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依夫妻協議優先原則,不影響當事人婚姻已生解消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效力。」(112.11.16)112-11-16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本國代理孕母與其代孕在臺所生子女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縱有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裁定,亦不得推翻渠等於法律上之親子關係。」(112.09.28)112-10-18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未成年父母對其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欲委託未成年父母之法定代理人監護,應先由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同意委託監護契約後,再由其法定代理人持憑契約文件,代為辦理委託監護登記。」(112.09.25)112-10-18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死亡配偶之子女者,為「單獨收養」,惟被收養人與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被已亡故之父(或母)尚生存之配偶收養而消滅。另被收養人得依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變更為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姓氏。」(112.09.05)112-10-18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阿根廷籍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112-10-18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安道爾及墨西哥全國各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2.07.24)112-07-24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112.07.12)112-07-12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玻利維亞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當事人護照所載出生地為玻利維亞,屬出生取得玻國國籍者,則可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112.07.12)112-07-12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可持駐外館處核發通過面談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其他應備文件,於通知函核發日起6個月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12.05.11)112-05-11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子女於成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112.03.20)112-03-20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國人與外籍人士或與港、澳地區人民同性結婚,得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至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同性伴侶結婚,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112.01.31)112-01-31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當事人仍應到場供核對人貌。」(111.12.16)111-12-16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古巴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1.10.27)1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