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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歸化國籍申請案

  • 發布單位: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

一、案例分析: 阮女士至本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國籍,針對查察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部分,當事人國籍行政系統之 電子檔顯示註解紅字「曾因案或其他事由,受移民署境管人士」警示語者,應如何辦理歸化國籍? 二、處理情形: (一)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 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其中第3條第1項第3款「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二)依前述,阮女士申請歸化國籍,國籍行政系統之電子檔顯示註解紅字「曾因案或其他事由,受移民署境管人 士」警示語者,戶所應發函至內政部移民署專勤大隊,向移民署詢問境管之原因及解除境管之時間,於入出 境紀錄欄位備註,並請專勤隊提供解除境管後入境並依親居留期間之查察紀錄,以利接續歸化國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