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1案,詳如附檔說明,請參閱。 說明:依據內政部107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223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