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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同性伴侶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如何入境團聚、面談及在臺辦理結婚登記1案。

  • 發布單位: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140240581號函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或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不溯及發生效力。 三、復按內政部110年3月11日台內戶字第1100103625號函(諒達),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 立,其國外結婚證明文件,不生效力,亦不得據以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如欲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施行法第4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或依戶籍法第26條第3款、施行法第24條,以及外交部與內政部會商修訂之「旅外國人申請戶籍登記須知(甲表)」規定,在國外結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四、綜上,旨案渠等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有關渠等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基於衡平性原則之考量,得比照內政部110年3月11日上揭函,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之模式;另有關渠等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所涉來臺團聚及面談事宜,亦得比照該部113年9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30252696號函(諒達)附該部113年9月19日內授移字第1130934797號函「於第三地結婚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流程及問答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