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遷徒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 發布單位:虎尾戶政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無居住事實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