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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當事人之子女,在當事人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姓、已死亡、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或回復傳統姓名者之子女,仍應依原住民身分法辦理相應之姓名登記調整,符合血統主義並兼採認同表徵原則,以維持原住民身分。

  • 發布單位:虎尾戶政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5年2月5日原民綜字 第1140067964號函及內政部115年2月9日台 內戶字第115010594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