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5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150250784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智慧政府政策及簡政便民服務,內政部115年3月24日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778號函請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縣(市)政府加強向民眾宣導使用線上聲明及各項當事人免親自到場措施,降低民眾辦理地政業務前需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情形。
三、經查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計有線上聲明措施、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15項替代措施。為減少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辦理地政業務,民眾可多利用線上聲明、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措施申辦土地登記,減省民眾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