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父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其未成年子女之漢人姓名並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如改名次數用盡,嗣父母不得申請廢止該未成年子女姓名已並列之傳統名字原住民族文字,使該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

依據內政部114年8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4013494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