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前因適用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變更為平(山)地原住民身分,現得否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申請回復原有山(平)地原住民身分1案,適用原民法第11條規定更正為當事人婚姻前原有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別。

依據內政部114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14013906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