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4年7月4日台內戶字第1140242868號函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用盡漢人姓名與傳統姓名間之姓名回復(變更)次數,得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改名規定。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7月4日台內戶字第1140242868號函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用盡漢人姓名與傳統姓名間之姓名回復(變更)次數,得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改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