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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已登記傳統姓名之臺灣原住民族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所屬民族文化慣俗申請改其傳統姓名之提證案。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11401149572號函辦理。

二、如為雅美族、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無須提憑證明文件;如非屬指引第4點所情事者,當事人須有原民會或地方政府設置之原住民族事務單位之證明文件。